被告人袁凯,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4012694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郊县忠县黄金镇云丰村5组77号。我院于2022年5月9日以(2022)粤0310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袁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袁凯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以(2022)粤03刑终9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经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被告人袁凯患继发性肺结核,双肺,涂阳。医嘱建议1、传染性强;2尽快抗结核治疗。根据被告人袁凯的病情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四项,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情形。本院决定启动对被告人袁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19日,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向我院反映,并提交相应书面依据材料。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6日 (联系人:洪泽斌,联系方式:0755-2325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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