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红光,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7196410121914,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田心社区杜光岭村35号。2021年7月30日本院以(2020)粤0310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邓红光犯行贿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邓红光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以(2021)粤03刑终16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经深圳市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诊断,被告人邓红光患肝部继发性恶性肿瘤、结肠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维持性化学治疗目前病情仍未康复。根据被告人邓红光的病情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情形。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红光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程序,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19日,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向我院反映,并提交相应书面依据材料。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6日 (联系人:张佳乐,联系方式:0755-2325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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