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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购买演唱会门票,小心有诈!
日期:2024-10-10 16:21:33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随着演出市场的持续火热,

热门歌手的演唱会

常常出现一票难求的局面,

有人抓住了不少歌迷急于购买门票的心理,

动歪脑筋行诈骗之事。

一起看看坪山法院审结的首宗朋友圈售卖演唱会门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1


202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演唱会门票可以售卖的事实,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演唱会门票的虚假广告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用于个人消费。

经核实,2024年3月6日至3月2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以销售三张某热门歌手的演唱会门票给被害人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715元;2024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以销售两张某热门歌手的演唱会门票给被害人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26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已代为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


2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演出市场持续火爆,各地兴起了“演唱会经济”。而在票源紧张或者票价高昂的情况下,往往有犯罪分子谎称有票或者低价票,以非官方支付平台跟歌迷交易,骗取歌迷钱财。本案中,黄某的行骗手段并不高明,他在实名认证的微信朋友圈以真实姓名骗取朋友的信任,继而诈骗钱财,其诈骗金额也已达到定罪量刑标准,被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追星要理智,购票需谨慎。广大歌迷通过线上交易的方式购票时,建议选择正规的平台、合法的渠道,切勿轻信自称“内部人员”“特殊渠道”的卖家或个人转售门票。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核对相关信息,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求助,并保存好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多渠道开展网络诈骗宣传,有效遏制乱象,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切实规范票务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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