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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真刑!
日期:2024-09-14 16:01:07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社会保险基金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但有些不法分子用各种方式骗保,

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殊不知这种“歪心思”,

已经逾越了法律红线。

日前,坪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骗取

失业保险金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劳动关系并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方式,以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名义为曹某等56人办理社会保险及代为缴纳费用,后安排该公司与曹某等57人(含本人)解除虚假的劳动关系及中断缴纳费用,使得曹某等57人(含本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鲁某等人从中分成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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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社保机构被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1.3万余元。案发前,社保机构已追回被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4.9万余元。案发后,鲁某协助社保机构追回及代他人退回剩余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6.4万余元。

法院审理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劳动关系并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方式,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鲁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及家属协助社保机构追回及代他人退回剩余的全部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_DSF1638


失业保险金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基础上。弄虚作假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故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处。

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失业劳动者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也是确保民生民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虚构事实,恶意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不仅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还损坏了正常劳动就业、失业保障的社会秩序。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依法诚信参保用保,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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