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活动中,常有第三方参与辅助工作的情形,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谁该对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深圳某吊装公司系深圳某精密公司长期商业合作伙伴,多次为深圳某精密公司提供吊装设备服务。2023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报价单》《相关方行为要求告知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确定深圳某精密公司租用深圳某吊装公司吊车、叉车及吊装平台,负责将4台自动化一体机吊装到二楼车间定位。施工前,深圳某吊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签署《施工安全承诺书》,并指派公司监事赵某参加了深圳某精密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不料,在吊装过程中,一台自动检测机从起重机搭载设备的辅助平台脱落坠地,受损严重。林某确认设备脱落系因吊装操作过程速度过快,中途又发生顿停抖动,从而导致设备从辅助平台脱落。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产生分歧。深圳某精密公司认为,深圳某吊装公司在承揽吊装工作过程中,违反协议约定,导致设备损坏,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深圳某吊装公司则认为,现场吊装的吊机非其所有,操作员也非其员工,涉案设备的损坏与其毫不相关。双方争执不下,深圳某精密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吊装公司支付设备赔偿款。 法院审理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报价单形式订立合同,由深圳某吊装公司为深圳某精密公司提供设备吊装服务,符合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规定的情形,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故深圳某精密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吊装公司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深圳某吊装公司否认为深圳某精密公司提供了设备吊装服务,其不是该次吊装的承揽人,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深圳某吊装公司是否为该次设备吊装的承揽人,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综合分析判断。首先,该次吊装前,原被告签订了《报价单》《相关方行为要求告知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吊装当天,法定代表人林某签订了《施工安全承诺书》,监事赵某参加了深圳某精密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赵某又与深圳某吊装公司的叉车及叉车司机经登记后进入吊装现场,协调组织吊装工作,上述行为具有连续性,也符合双方一直以来形成的吊装服务模式。深圳某精密公司主张深圳某吊装公司为本次吊装服务的承揽人有事实依据,予以采信。其次,深圳某吊装公司辩称设备受损系因吊车吊装时过快后又抖动导致,应由吊车方即第三方负责。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即使设备受损系吊车不当操作造成的,该后果亦应由承揽人深圳某吊装公司承担。 综上,可以认定深圳某吊装公司为本次设备吊装的承揽人,其在吊装过程中,未能按约定履行,导致深圳某精密公司设备受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深圳某精密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深圳某吊装公司与吊车所有人、操作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可另寻途径解决。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根据民法典第 772
条和第 773
条规定,要求承揽人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但并不禁止转承揽。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或者承揽人自行决定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而在转承揽过程中,承揽人应当认真考察第三人的工作能力,合理地选择第三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保证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意即承揽人对工作的完成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承揽人已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三人的工作不符合主要表现为未及时完成承揽人交给的辅助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约定。第三人未及时完成工作致使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承揽人应当负责重作、修理、退换,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的,由承揽人负责补齐,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由于第三人的工作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定作人在请求承揽人承担相应责任后,承揽人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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