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定损,那么车辆停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一起来看看坪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有关停运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余某系持有双证的网约车司机。2022年4月25日,吴某驾驶M车因并道时操作不当,造成柳某所驾S车与余某的网约车发生碰撞,网约车再与路边红绿灯柱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与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A保险公司承保M车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B保险公司承保S车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皆在保险期内。

2022年5月5日,M车的被保险人向A保险公司报案。余某从交警部门取回被扣押的网约车后,于2022年5月11日将车送至维修公司维修。余某的网约车由A保险公司负责定损。在车辆定损过程中,A保险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才确定包干维修价格,车辆开始维修。2022年10月8日,网约车维修完毕。 余某认为,保险公司怠于履行法定定损、理赔的义务及延期支付维修款,造成网约车维修五个多月,应当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及A保险公司、柳某及B保险公司共同赔付停运损失费。 法院审理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对事故各方责任进行划分,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余某从事网约车营运,其主张车辆停运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未及时履行核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案事故发生于2022年4月25日,但M车的被保险人于2022年5月5日才向A保险公司报案。A保险公司于2022年8月8日确定维修包干价格,已超出保险法规定应当作出核定的最长三十天期限,延迟定损时间为65天(2022年6月5日至2022年8月8日)。吴某作为事故主责方,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及时通知A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公司核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的难度,从而导致理赔流程延长,因此对A保险公司延迟定损承担10%的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依法应对其延迟定损承担90%的赔偿责任。因B保险公司无违反法定义务,故余某要求B保险公司承担其车辆停运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吴某、A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车辆几乎成了生活必需品,为车辆投保的重要性深入人心,尤其是营运车辆,因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涉及停运损失问题。然而,一旦产生停运损失,是否意味着就能获得保险理赔?司法实践中,在车辆保险条款里,保险公司通常将停运损失列为保险免责条款,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是无法得到保险理赔的。但是,保险公司在接到报险后存在迟延定损的行为,迟延定损期间的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人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停运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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