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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调岗降薪,劳动者如何维权?
日期:2024-06-25 11:26:40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用人单位任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且降低工资标准,这些行为是否合法?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小李入职M公司,从事售后服务代表工作。 2021年12月29日,M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小李发出岗位调整通知,要求小李自愿转入关联公司销售岗位。小李明确表示不同意转岗。2022年1月4日起,小李被安排到分公司参加待岗培训,M公司将其原基本工资4410元降低为2360元。

2022年3月30日,小李向M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M公司擅自降低工资标准,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生产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小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裁决M公司补发2022年1月、2月工资差额及3月工资,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支持了小李的请求。M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小李诉至法院,诉请无需支付上述裁决款项。

 法院审理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M公司调整小李工作岗位,单方降低小李工资收入是否合法,是本案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M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通知小李调整工作岗位,小李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可见双方并未就工作岗位变更事宜协商一致。在双方未就转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M公司以小李拒绝学习培训、不提供劳动等为由降低小李基本工资,依据不足。故小李要求M公司补足2022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支付2022年3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3月30日解除,判令M公司向小李支付2022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2022年3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作岗位以及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其变更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条款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岗降薪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如遇单位违法调岗降薪,应积极应对,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M公司在调岗降薪时未与小李友好协商,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法律原则,损害了小李的正当权益,其相关主张自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是正常运营所需,但应当注意依法行使,遵循合法、合理的用工原则,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倘若行使不当,滥用用工自主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会增加用工成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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