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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转账,离婚时可否要求返还?
日期:2024-05-21 13:03:51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男女双方从情侣到夫妻,少不了相互转账,以示浓情蜜意。而一旦感情不和闹离婚,想要分割得清清楚楚,就比较容易产生争议。那么,离婚时,婚前转账能否要求返还呢?

基本案情

林先生与杨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迅速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沟通较少,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引发激烈矛盾,争吵不断。且林先生习惯性酗酒,酒后多次殴打杨女士,威胁恐吓林女士娘家人。经派出所、社区等多部门调解,双方紧张关系仍未得到有效缓和,矛盾纠纷不断。最终,双方开始长期分居。

2022年5月,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随后,林先生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要求杨女士归还恋爱期间的各项转账共计10万余元,转账大多为“520元、1520元、1314.52元、20205.20元、520.20元”等特殊含义款项。杨女士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否认系借款,主张系林先生支付其购买戒指及房租等支出,其亦有向林先生支付款项。

    法院判决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林先生、杨女士在婚后多次发生争吵,经派出所等部门多次调解,双方感情并未缓和,林先生、杨女士均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多次调解无效,法院对双方诉请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关于林先生要求杨女士返还其婚前向杨女士支付的款项10万余元。首先,林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上述款项存在借贷的合意。其次,上述款项支付时间系在双方谈婚论嫁期间,且林先生多次转账的金额存在诸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数字,应视为双方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相互赠与行为。故林先生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准许双方离婚,驳回林先生要求杨女士返还婚前转账款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婚前恋爱过程中的转账行为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按照日常生活规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购买衣物,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一般认定为情侣之间的赠与。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应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各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如果明确约定为借款,双方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便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也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通过林先生的转账记录显示,林先生向杨女士的转账为基于双方恋爱情谊的赠与,双方恋爱期间,林先生为表达爱意,向杨女士给予特殊意义金额财产(如520元、1314元等)转账,属于林先生于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上述钱物亦不属于传统的彩礼范畴,无权依照彩礼的相关规定主张返还。

热恋中的情侣,在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注意确认大额转账的性质,如果涉及借款,建议在转账时进行备注,或者签订借条等书面凭证,以减少后期不必要的纠纷。法官提醒,恋爱是甜蜜的,恋爱中的男女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与婚姻观,转款一方不应以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基础,收款一方也不应将婚恋作为获取财物的途径,在恋爱过程中建立真诚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根本。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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