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新闻资讯 > 坪法快讯
 
商家少件漏发,消费者如何维权?
日期:2024-03-15 15:03:51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但线上交易潜藏不少隐患,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所在多有。比如网购心仪物品时,遇到商家少件漏发的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日,焦女士在某品牌官方旗舰店(下称官旗店)购买了一双运动鞋、一件女装上衣、两件男装长裤。11月3日,焦女士收到商品(含包装重量为1.96KG),发现商家漏发女装上衣(实付金额为298.5元),立即与官旗店客服沟通漏发情况,并申请退款。11月8日,客服人员经核实后回复未漏发,不同意焦女士的退款申请。

为进行举证,焦女士再次在官旗店购买上述四件商品,共计支付805.37元。11月17日,焦女士收到再次购买的商品(含包装重为2.33KG)。经比对,焦女士发现两次购买的商品的重量差,约略等于官旗店称重图片显示的漏发女装上衣的重量。经多次交涉,官旗店仍拒绝承认漏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焦女士将官旗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官旗店退款未发商品298.35元,并承担举证费用,即焦女士重新购买的四件商品共计805.37元

法院审理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焦女士与官旗店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纠纷系因焦女士反馈官旗店漏发部分商品,官旗店不予认可所致。经查,焦女士先后两次在官旗店购买四件涉案商品,两次购买的商品款式、型号、数量均相同,但前次快递包裹重量比后次快递包裹重量少0.37KG,官旗店亦未能对其前次发货数量情况进行举证,因此对焦女士主张官旗店前次订单漏发一件女士上衣的意见,予以采信,焦女士诉请官旗店退回漏发商品对应的货款298.35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提的取证费用诉请,由于官旗店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焦女士的售后意见,以致焦女士再次购买同样商品进行取证,为此支付805.37元,该费用应由官旗店承担。官旗店在庭审中同意对焦女士举证商品进行退货退款,焦女士亦同意退货退款,运费由官旗店承担。故法院确认焦女士第二次购买的涉案四件商品可退货退款,退货运费由官旗店承担。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官旗店向焦女士支付漏发商品对应的货款298.35元,并为焦女士办理案涉举证订单退款退货服务,退货运费由官旗店承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进行购物,电商平台“不退货仅退款”商业模式进一步提高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但在实践中,由于电商平台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网络店铺经营不规范,时常引发消费者与网络店铺经营者之间的法律纠纷,这其中存在部分消费者收货后恶意申请退款“薅羊毛”的现象,也存在卖家工作人员疏忽少件漏发的问题。而一旦遇到商家少件漏发的情况,消费者应及时联系商家,协商补发或退货退款,若遭到商家拒绝,则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包括聊天记录、纠纷订单、举证订单、商品详情、称重记录等。如经多次沟通商家仍然拒绝处理,消费者可选择向消协、市监局等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同时提醒,商家要完善店铺管理诚信经营,商品发货应设置专门流程,安装监控设施以便留证,避免因举证不能而难以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 2018-202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48093号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