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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她权益|女方屡遭家暴,离婚时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24-03-12 15:07:09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夫妻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家庭暴力经常发生。那么,遭遇家庭暴力,离婚时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起了解下面的案例,看看法官如何支招女性有效维权。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林女士与向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星期后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2月,双方生育一女。2021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

因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有时还产生肢体冲突。2021年8月24日晚,向先生醉酒后殴打林女士,致使林女士左眼、左脸肿胀,胳膊处擦伤。2022年5月14日,向先生殴打林女士后,林女士报警,公安机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反家庭暴力告诫书》。此事发生后,林女士带小孩搬离向先生家,开始分居生活。

后来,为了摆脱家暴影响,林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结束婚姻,于是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判令小孩抚养权归自己,并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女士提交了保证书、挂号单、照片、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反家庭暴力告诫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相关证据,证明向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

法院审理

坪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人民法院一贯坚持的裁判准则。本案中,林女士提交的保证书、挂号单、照片、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向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林女士实施了家庭暴力。林女士现起诉要求离婚,向先生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林女士诉请解除与向先生的婚姻关系,予以准许。综合考虑婚生女的年龄、抚养现状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确定其由林女士抚养。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导致林女士身体及心理均受到严重伤害。故林女士诉请向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酌定4万元为宜。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判令婚生女由林女士抚养,向先生享有探望权,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并向林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家暴不是“家务事”,家暴行为不仅会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影响家庭和谐,还是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之一。民法典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对于被家暴的妇女,无论是在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都可向施暴方主张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的赔偿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不要因为惧怕而一味忍让,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女遭受家暴,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及时对家暴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和调解;若身体受到伤害,应及时就医,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相应机关制作的书面材料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调解记录、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病例、验伤报告等;遇到家暴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暴,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还可以作为证明家暴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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