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坪山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这是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后,坪山法院办结的首例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3 年11月24日,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汽车从坪山区坑梓街道某停车场驶出,在行驶至停车场出口倒车时与停车场墙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人员报警,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在现场对被告人胡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依法抽取血样鉴定酒精含量结果为113.58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胡某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鉴于其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意见》之规定等,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惩治酒驾醉驾行为成效显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成为社会共识。2023年12月28日,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意见》。《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在保持惩治酒驾醉驾力度不减的同时,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等具体情节,对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对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形,故法院依照《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万险。法官提醒,酒后开车害人害己,广大驾驶人员要养成文明驾驶、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别让酒杯碾碎你回家的路,更别让醉驾撞碎家中那盏守候的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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