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父亲身故,母亲不尽抚养义务,隔代抚养的祖父母,能否取代母亲成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请看坪山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大壮与阿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小光。由于感情不和,双方闹起离婚,阿娟于小光出生四个月后,毅然离家出走。后经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大壮。后来大壮因故身亡,小光一直由祖父母抚养。在此期间,阿娟只看望过小光一两次,再婚生育小孩后,则弃之不顾,抚养费也分文未付过。因小光监护人缺位,在学习、生活中存在诸多不便,祖父母遂将阿娟诉至法院,申请撤销阿娟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法院指定其为监护人。阿娟对申请事项无异议。 法院审理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阿娟系小光的母亲,对小光负有监护职责,但其长期未尽到对小光的监护职责,小光主要跟祖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请求撤销阿娟的监护人资格,应予准许。考虑小光主要由祖父母照顾,祖父母有相应的能力和经济条件,小光也愿意与祖父母共同生活,不改变小孩的生活现状,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故指定祖父母为小光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与本案类似的“隔代抚养”现象,其中一些父母把未成年子女留给年迈的老人抚养后,便对子女不管不顾。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应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有虐待、遗弃、伤害等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祖父母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可依申请和法律规定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结合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包括祖父母)中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孩的父亲身故,其母亲已经再婚生育,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小孩的母亲监护常年缺位,对小孩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小孩主要由祖父母照顾,其祖父母申请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母亲对此无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孩表示其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愿意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基于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小孩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小孩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关爱和陪伴。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父母要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不能将小孩交给老人做“甩手掌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时,可通过法定程序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但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不免除父母支付小孩抚养费等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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