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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受伤,责任谁担?
日期:2023-08-08 11:38:53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工作之余,到球场上打打篮球

再常见不过

但打球过程中,不小心撞伤球友

造成对方受伤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小刘和小马同为90后,工作之余都爱打打篮球。2022年10月的一个傍晚,小刘和小马在某村篮球场相遇,双方队伍你攻我防,正玩得兴起,谁料在一次争抢篮板瞬间,小马身体下落时手肘无意撞到小刘右眼,导致小刘眼部受伤。

事发后,小刘感觉眼部不适,急忙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眶骨骨折、眼眶搓伤、眼球运动障碍”。小刘住院治疗3天,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出院后,小刘找小马协商损害赔偿问题,经辖区民警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小刘将小马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共同参与的篮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文体活动,各参与者既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是潜在危险的承担者。原告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篮球运动存在的伤害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被告马某对其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无需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损失。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高对抗性的体育运动如足球、篮球等,参与者直接的身体接触频率较高,比赛的激烈程度也较高。此类高对抗性的体育运动中,一般的身体接触只要在体育运动规则允许范围内都属于正常的且应为所有参与者接受的风险,当事人自愿参加对抗较为激烈的体育运动应视为其自甘风险。
在体育运动中自甘风险原则要求当事人明知运动中存在受伤的危险,还主动参加运动并承担可能受到伤害的后果,进而免除行为人因规则内拼抢动作造成伤害的侵权责任。自甘风险的实质在于自愿参加具有潜在危险活动的人,免除了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或对其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体育运动中自甘风险原则的运用注意什么呢?

1.行为人具有预见能力,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重要前提

行为人能否预见或者说可以预见体育运动中危险的存在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重要前提,需要结合行为的认知能力和对参与体育运动的了解来综合判断。本案中小刘已满18周岁,对篮球比赛中的风险具有完全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2. 体育运动固有风险的程度,决定自甘风险预见的程度

体育运动存在对抗性和非对抗性的区别,对抗性运动根据身体接触、碰撞程度可区分为高对抗性和低对抗性。像足球、篮球等具有激烈身体对抗的体育运动则要求参与人员对运动规则和风险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高对抗性运动注意义务标准也更高。

3.规则允许动作造成侵害的,应当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行为人对所参与运动中危险的认知,建立在规则允许动作之上。在规则允许范围内,正常的拼抢行为所造成的受伤和伤及他人行为,都不应当视为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行为,而是运动固有的危险,此时对损害一般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在此,法官也提醒:如果是明显超出规则允许范围内的动作造成他人受伤,如在足球比赛中飞铲他人腿部造成受伤的情形,就不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需追究犯规侵权者的侵权责任。另外,小伙伴们在参加高强度体育活动时注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量力而行、健康运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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