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感情走到了尽头,遂分道扬镳。那么,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发生抚养纠纷时,该如何处理?请看坪山法院调解的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阿强与阿花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建立相恋关系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不久,阿花怀孕,产下一女小月月。双方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由于生活中的摩擦,阿花与阿强、阿强的母亲发生激烈矛盾,常常争吵不休。最终,阿花一气之下离开阿强,并将小月月带去四川老家。阿强请求阿花将小月月带回,希望两人和好共同抚养,或交由阿强及其父母一同抚养。但阿花均予拒绝,且不让阿强与小月月视频、见面。对此,阿强将阿花诉至坪山法院,请求判令非婚生女小月月由阿强抚养,阿花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小月月年满18周岁。 法院调解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为有利于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及双方父母进行调解。起初,双方对抗情绪较激烈,都不同意妥协。承办法官启动家事调查及心理疏导程序,经心理咨询师“背靠背”的耐心疏导,双方对立情绪得以缓解,各自道出了内心的真实想法。阿花与阿强相恋时年纪较轻,阿强家也未办婚礼,女儿出生后随着阿强母亲的介入,加深了阿花对阿强及其家人的恐惧与怨恨,然而回到老家后又为小月月的未来担忧,因为家里负担很重,还有正在上幼儿园和初中的弟弟妹妹。阿强的家庭条件则较为优渥,且父母将小月月视如珍宝,愿意协助阿强抚养。 经心理疏导,双方心结逐渐打开,承办法官于是组织双方及双方父母“面对面”调解。承办法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情理与法理交融,促使双方认真审视各自的实际情况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放下了对彼此的成见,最终达成“一切为了孩子”的调解协议:小月月由阿强抚养,阿强无需阿花支付抚养费。双方另对小月月的探望权及财产问题进行了约定。目前,小月月已回到深圳,下半年将入读幼儿园。 法官说法

俗话说“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逢”,不是每一段感情最后都能修成正果。如果同居期间生了孩子,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权益如何保障?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坚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法官提醒,热恋中的情侣要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慎重对待婚姻和新生命,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以更好地促进子女的教育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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