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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洗钱犯罪!坪山法院审结首例涉毒“自洗钱”案
日期:2022-12-20 16:44:25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贩毒分子在实施上游犯罪后,为了掩饰贩卖毒品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企图用“自洗钱”的方式使之合法化,殊不知这一系列操作依旧难逃法网。近日,坪山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洗钱案,以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坪山法院审结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通过聊天软件向一男子(化名“HC”)贩卖毒品大麻。唐某要求毒资必须通过虚拟货币支付,在确认“HC”已支付了毒资405.6个泰达币(其中37.6个泰达币系交易手续费)后,唐某将毒品放置某处并将藏匿毒品的位置拍照发给“HC”,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的毒品重量为4.97克,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被告人唐某在交付毒品并收到“HC”支付的368个泰达币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交易平台将收到的泰达币转换成2314.72元人民币,再将该资金转入某在线支付账户内,随后将某交易平台软件和交易记录删除。

坪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在线支付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唐某系故意再犯,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特定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特定的“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贪污贿赂、毒品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当行为人实施了前述上游犯罪的同时,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和性质,也就是把赃款“洗白”,在此过程中,不仅构成上游犯罪,同时“自洗钱”的行为也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和上游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本案是典型的“自洗钱”犯罪。被告人唐某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毒品交易后,利用某交易平台以及某在线支付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自身贩卖毒品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妄图“洗白”毒资和隐匿毒资来源。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唐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

坪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加大对各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惩治力度,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干警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不断强化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二是部门联动,通力协作。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共同研究解决办理洗钱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打牢案件的法律和证据基础,形成打击洗钱犯罪合力。三是打防结合,强化宣传。通过送法进社区、进企业、新媒体宣传等方式,线上线下开展多元化、多渠道的普法宣传活动,加深普通群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自觉抵制洗钱犯罪行为,全面营造金融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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