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新闻资讯 > 坪法快讯
 
是药也是毒!贩卖管制类精神药品要负刑责!
日期:2022-06-27 18:40:42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毒品之害猛于虎。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严重危害人类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极易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对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增长和文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现实生活当中,毒品离我们并不遥远,一些特定的药品,若不按照医嘱购买使用,擅自买卖,“卖药”可能就变成了“卖毒”。日前,坪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管制类精神药品典型案例,判处被告人刑罚,有力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决心和立场,同时也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增强群众自觉抵御毒品的意识。

基本案情:贩卖复方曲马多

2020 年10月25日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被告人赵某处购买1000元的复方曲马多,赵某将上述复方曲马多邮寄给黄某。

2020 年11月19日,黄某向被告人赵某微信转账480元购买复方曲马多;当晚,黄某再次向被告人赵某微信转账250元要求多加5板复方曲马多。次日,被告人赵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复方曲马多交给黄某。

2020年12月1日,侦查人员自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某旅馆一楼缴获五袋毒品。经称量,该毒品净重23.73克。经鉴定,自该毒品均检出曲马多成分。2021年1月6日,赵某在山西省朔州市应县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判刑一年罚金五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远离“身边的危害”

随着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推进,传统毒品获取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寻找替代品,或披上“开心水”“神仙水”等易于迷惑的“外衣”,或将目标转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通过不法手段将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通过《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以及《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的都属于毒品。本案中的复方曲马多系目录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属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滥用有可能成瘾,产生毒品的依赖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公众生活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加大,利用互联网为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大幅攀升,通过网络非法贩卖国家管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情况不断增多,从而造成相当数量的管制药品脱控,给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巨大。在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复方曲马多的主要成分是第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需要医生处方才能开药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贩卖,且未对买家进行必要的审核,对于是否会被贩毒、吸毒人员使用,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且在明知大多数购买者非出于医疗目的购买该药自行服用的情况下,仍予以贩卖,客观上使该管制类精神药品脱离监管,面临被滥用的风险。而在出于非医疗目的的情况下,该药被购买者长期服用或者滥用,则会使人形成瘾癖,并可能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法官提醒,生命如花,应当好好爱它。不要以为“毒品远在天边”,其实“危险近在眼前”。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要深刻了解毒品的危害,构筑坚固的心理防线,拒绝“第一口”,面对毒品要坚定地说“不”。同时劝诫那些徘徊在毒品边缘的人们,有些路永远不能走,有些错永远不能犯。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 2018-202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48093号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6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