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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 坪山区首例涉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日期:2021-12-22 17:13:01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疫情期间,口罩供不应求,有人无偿生产捐赠,有人却趁机“发不义之财”,生产销售“假口罩”,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风险。近日,坪山法院公开宣判王某等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其判处刑罚,责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坪山区首例涉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口罩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某新能源公司设立于2017年6月9日。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刘恒某等人接手了深圳某新能源公司,并于2020年3月6日进行了主体变更登记。王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刘恒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公司设立后由被告人刘晓某担任厂长并负责日常生产管理。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刘恒某通过颜某取得了湖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出具的生产医用口罩授权书,并开始生产、销售医用口罩。被告人王某先从外地进货一批半成品口罩片,并由被告人刘恒某从李某处订购医用口罩包装盒、合格证,然后由被告人刘晓某在厂内负责组织工人将半成品口罩片加工包装为成品。之后李某从该新能源公司提取10450个医用口罩用于抵扣印刷费用18810元,抵扣费用的口罩单价为1.8元。2020年4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对深圳某新能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口罩应急备案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扣押涉案的口罩90箱,每箱40盒,每盒50个,每盒均有放置合格证,共计18万个;扣押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内盒39200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外箱26个。扣押产品包装盒上标准的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参考标准为YY/T 0969﹣2013。经抽样检验,涉案被扣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符合YY/T 0969﹣2013的规定。按销售单价1.8元计算,涉案的18万个医用口罩共价值人民币32400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7日至4月22日期间,深圳某新能源公司共对外销售16100个医用口罩,按销售单价1.8元计算,涉案的16100个医用口罩共价值人民币28980元。

法院判决 判处刑罚+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

坪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恒某、刘晓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三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明确,互相协作,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刘晓某的作用相对于被告人王某、刘恒某的作用较小,依法可比照该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坪山法院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处罚金七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判令共同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43370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发不义财必受法律严惩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医用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同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益诉讼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类型,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阻隔病毒传播、防止疫情扩散的防护用品就格外重要。本案中,王某等3名被告人在全民战“疫”的紧要关头,违反法律规定,谋取一己私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生产、销售数量大,销售范围广,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故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同时,3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口罩”,远远降低了消费者佩戴口罩的防护效果,增大了疫情防控的难度和病毒传播风险,直接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在惩治3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法院及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3被告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有力震慑该类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对从事经营、销售的商家亦起到强烈的警示作用,任何抱着侥幸心理利用疫情发“不义之财”、损害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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