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扔下的是杂物,丢下的是文明,而且还将触犯法律。10月18日,坪山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入刑案,当庭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坪山法院审理的首宗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信手抛物砸中车辆 2021年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深圳市坪山区某厂区宿舍楼4楼打扫卫生时,先后将两个装有泥土的塑料瓶从宿舍阳台处抛掷至宿舍楼旁的公路上。被害人林某驾驶车辆途经该路段,该车辆被其中一个塑料瓶砸坏。当日,刘某在宿舍内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情节严重判处刑罚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坪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或将铁窗含泪 生活中,高空抛物现象屡见不鲜,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有效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高空抛物犯罪予以明确,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入刑明确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有利于厘清责任边界,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却径直将装有泥土的塑料瓶从四楼扔到一楼,砸中被害人车辆,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人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掷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坪山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对社会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社会文明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法律规定之外,破除高空抛物陋习还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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