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3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令深圳某健身管理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返还垫付的工人工资人民币29811元。 深圳某健身管理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其主要负责人欠薪逃逸,拖欠四名员工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工资,共计38809元。2021年1月27日,该四名员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申请垫付工资。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深圳某健身管理公司垫付29811元工资,并在坪山区劳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予以发放。2021年3月15日,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将深圳某健身管理公司诉至坪山法院,对已垫付的工资进行追偿。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薪垫付申请表、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及附表、欠薪垫付决定书、欠薪垫付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用于证明其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其为被告垫付的工人工资29811元经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应由被告支付,依四名员工申请,原告以现金的形式向四名员工发放了工资。在原告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后,法庭进行了调查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责任、无因管理的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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