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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④|深圳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一审宣判!
日期:2021-04-15 18:10:13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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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非常后悔,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谨言慎行。”2021年3月29日,坪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深圳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被告人肖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9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海关路口处乘坐驾驶员梁某驾驶的从深圳市坪山大道开往坑梓方向的公共汽车。后双方因肖某打电话声音过大发生争执。在该车开动时,肖某用拳头殴打驾驶员梁某肩膀。梁某随后将车开至路边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在该车内将肖某抓获归案。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结合案发时间、路段、车上乘员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肖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坪山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该案,将最新法律规定转化为审判效果,起到了较大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为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独立罪名,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法官提醒,公共安全不可儿戏,任何人都不能任性妄为,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惩治!广大市民应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尊重驾驶人员工作,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营造安全有序、宽容平和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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