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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释义|网上刷单遭遇店家“违约”,货款能否退回?
日期:2020-09-29 18:51:38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典型案例

近年来,一些商家为了提升网店的销量和信誉,常常雇人刷单,网络上也出现了大量专门组织“刷单”的团队。为了获取刷单返利,也有不少人参与其中虚假消费,为商家造势,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日前,坪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上刷单”而引发的合同纠纷,认定“刷单人”与电商订立的合同无效,并驳回了“刷单人”主张返还货款等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被告龚某含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称为“木某居”。2019年8月,王某园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加入被告建立的名为“木某居返款群”微信群,进行“刷单”并由被告返利。2019年9月21日,因被告没有将原告“刷单”的交易金额16690元返还给原告,被告就原告“刷单”金额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9年9月21日向王某园借到人民币17000元”,约定最迟于2020年3月30日前结清所借全部款项。被告还款600元后便不再还款,故原告将其诉至坪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6400元。

法院判决

坪山法院认为,刷单行为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类似刷单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刷单人”也不得接受经营者或其他人员的雇请从事刷单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基于刷单目的订立的合同关系无效原告与被告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驳回了原告主张返还货款等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一些网店商家为获取更多流量扩大销售,找“托”购买指定商品并填写虚假好评,以假乱真地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从而吸引更多顾客进行购买。而这一虚假宣传行为久而久之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互联网营销生态,对恪守诚信经营的商家进行市场挤压,扰乱网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原告园为被告“刷单”目的是牟取返利,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原告的刷单行为非法提升卖家的网络信誉、虚增卖家的产品销量,使得诚信商家受到排挤,严重扰乱网购市场秩序,同时误导其他消费者,使其无法对网络店铺的销量、信誉作出正确的判断,损害了消费者、其他网络商家、网络平台等的合法权益。因此,园与龚恶意串通,基于刷单目的订立的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无效而对王园请求龚含返还货款的请求,也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龚某含组织人员刷单的违法行为性质更加严重,理应接受处理。庭审中,王某园表示该案已有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法官同时提醒,君子爱财,取之以道,良好的互联网营商环境靠我们一起营造。大家在寻找兼职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签订合法劳务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上刷单这一“兼职”行为亦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消费者、委托中介等因“刷单”被骗的新闻也屡见不鲜,切莫为一点蝇头小利堕入骗子的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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