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生活方式日益丰富,消费者经常会到经营场所就餐、住宿、参加娱乐活动等,因各种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意外伤害,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日前,坪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摔伤的案件,认定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判令餐馆承担70%的责任,赔偿消费者1.8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5日傍晚,原告刘某在被告坪山某川菜馆处就餐结束,离开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当晚,原告刘某在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下端骨折。2019年5月16日,原告出院,原告因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26212.5元。 原告主张自己在被告川菜馆内就餐时,由于地面高低不平且湿滑,导致自己摔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则主张原告摔伤系由原告年龄较大注意力疏忽所致,称其川菜馆内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已尽到合理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川菜馆消费,作为川菜馆的管理人和经营者,被告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川菜馆地面不平且较滑,未采取铺设防滑地砖、增设防滑地垫等措施以达地面防滑要求,仅在墙上张贴“小心地滑”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川菜馆内滑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经过湿滑的地面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避免摔倒,故其对自身摔倒亦有过错,也应负部分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坪山某川菜馆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8348.75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与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管理人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义务主体更为细化,首次明确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加强商品、服务等领域安全保障方面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责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不意味着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如何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区分。 本案中,消费者在川菜馆就餐,川菜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中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滑倒摔伤,故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地面湿滑可能摔倒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消费者对其自身受伤亦存在过错,故应适当减轻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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