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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释义|消费者因地面湿滑摔伤,经营者需要担责吗?
日期:2020-08-26 18:59:20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生活方式日益丰富,消费者经常会到经营场所就餐、住宿、参加娱乐活动等,因各种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意外伤害,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日前坪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消费者餐馆就餐时摔伤案件认定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判令餐馆承担70%的责任,赔偿消费者1.8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5日傍晚,原告刘某在被告坪山某川菜馆处就餐结束,离开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当晚,原告刘某在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下端骨折。2019年5月16日,原告出院,原告因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26212.5元。

原告主张自己在被告川菜馆内就餐时,由于地面高低不平且湿滑,导致自己摔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则主张原告摔伤系由原告年龄较大注意力疏忽所致,称其川菜馆内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已尽到合理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川菜馆消费,作为川菜馆的管理人和经营者,被告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川菜馆地面不平且较滑,未采取铺设防滑地砖、增设防滑地垫等措施以达地面防滑要求,仅在墙上张贴“小心地滑”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川菜馆内滑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经过湿滑的地面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避免摔倒,故其对自身摔倒亦有过错,也应负部分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坪山某川菜馆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8348.75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与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管理人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义务主体更为细化,首次明确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加强商品、服务等领域安全保障方面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责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不意味着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如何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区分。

本案中,消费者在川菜馆就餐,川菜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中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滑倒摔伤故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地面湿滑可能摔倒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消费者对其自身受伤亦存在过错故应适当减轻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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