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一族必看!汽车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通过正常合法手段购入的车辆 却被告知不享有三包责任! 究竟汽车所有权的转移 会不会影响汽车三包责任? 欢迎跟着坪小法一起来看看 这个关于 汽车三包责任的典型案例 ↓↓↓ 2016年9月,陈某通过深圳市某某二手车交易公司购买了一辆XX牌家用汽车,但在首次保养时,被意外告知该车辆不享有三包服务。陈某遂诉至坪山法院,请求判令某某汽车公司承担其所购汽车的三包责任。 案件详情 2016年8月,某某汽车公司对一部分参展车辆在公司内部进行竞价拍卖处理。员工李某竞得其中一辆(即为涉案车辆),随后李某将车辆委托深圳市某某二手车交易公司代为销售。2016年9月陈某通过深圳市某某二手车交易公司向李某购买了涉案车辆,并取得《**三包凭证及保养手册》、《用户手册》等全套随车物品。 2017年1月,陈某前往XX牌4S店为涉案车辆做首次保养时,4S店告诉陈某无法提供售后服务,因涉案车辆为内部拍卖汽车,某某汽车公司在出售时已与原车主李某合同约定涉案车辆不享有三包服务,不适用厂家三包责任承诺。陈某认为涉案车辆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且三包责任承诺为法定强制义务,某某汽车公司应当承担三包责任并按保养手册提供四次免费强制走合保养服务。 某某汽车公司认为其与原车主李某合意免除了其涉案车辆的三包责任,故其不再需要向陈某承担三包责任。某某汽车公司与李某签订的《车辆购销协议》约定:乙方(李某)自愿接受所购车辆不享受“三包”服务的条件,车辆自交付乙方之日起,整车及零部件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自费处理。车辆交付后乙方不得以车辆存在任何问题而要求退、换。 案件争议焦点 1、某某汽车公司与李某约定免除涉案家用汽车三包责任是否有效? 2、陈某从李某处购得涉案车辆,三包责任可否继受取得? 法条链接 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第三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庭审中,某某汽车公司明确表明该车不存在质量故障、瑕疵问题,仅因做过展览等其他用途,遂在公司内部员工中进行竞价拍卖销售。陈某也称该车目前不存在质量问题。 裁判结果 陈某作为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购得涉案车辆,有有效的购置发票,随车三包凭证齐备,某某汽车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的强制性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陈某有权要求某某汽车公司履行三包责任和保修义务。法院最终判令某某汽车公司对陈某所有的家用XX牌汽车承担三包责任。某某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俗称“三包责任”,《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该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以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免除三包责任的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消费者购置家用汽车产品后,要注意保存有效购买发票和三包凭证;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时,要通过正规修理厂进行检测维修,切不可自行改装、拆卸,否则经营者可以拒绝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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