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伙“私自行为”也属共同犯罪?坪山法院这样判 有句话叫“饭后一根烟,快活似神仙” 抽烟快不快活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偷盗烟酒所引发的结果 一定是不快活的 下面坪山案例告诉你 犯盗窃罪将面临什么后果 有几个人相约去偷盗 过程中,在3个人先行离开之后 另外3个人又进行了“额外”的偷盗 明明是6个人的“电影” 先行离开的3个人该不该“有姓名”呢? 日前,坪山法院对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何某、蒋某、禹某、叶某、柳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坪山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段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俊星、黄丽妙依法组成合议庭,坪山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详情 2018年1月初,被告人何某、叶某、蒋某等人预谋实施盗窃,2018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吩咐叶某、蒋某二人出去寻找作案目标,后将被害人杨某在坪山区某市场经营的商行作为盗窃目标。 当晚,被告人叶某、柳某二人骑摩托车先行前往商行确认该商行晚上没人,可盗窃。2018年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蒋某、禹某、“祖军”(具体身份信息不祥,另案处理)四人来到该商行与叶某、柳某二人汇合,将该商行的卷帘门破坏后,由何某进入该商行实施盗窃,柳某在门口接应,叶某、蒋某、禹某、“祖军”四人在周边望风。柳某、禹某、“祖军”等人带着一袋盗窃的烟酒骑摩托车先行离开,其后,何某在店内又盗窃一纸箱香烟,然后与叶某、蒋某骑摩托车离开。 经鉴定,涉案的59条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3570元。2018年1月15日,公安人员在惠州市将被告人何某、叶某、蒋某抓获归案,在惠州市另一处将被告人柳某、禹某抓获归案。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后,两名被告人先行离开,而后另外三名被告人又于相同地点实施盗窃行为,第二次盗窃行为五名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柳某、禹某的辩护人提出,柳某、禹某带着一袋盗窃的烟酒骑摩托车先行离开,其后,何某在店内又盗窃一纸箱香烟,因此,柳某、禹某只对前面一袋盗窃的烟酒的盗窃金额负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为共同犯罪,五名被告均共同实施盗窃,对于被告人何某在店内又盗窃一纸箱香烟的行为,属于同一次盗窃行为,该行为不超出五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应当按本案盗窃的全部物品价值金额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禹某的辩护人上述辩护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叶某、蒋某、柳某、禹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对于本案被告人何某在店内又盗窃一纸箱香烟的行为,属于同一次盗窃行为,该行为不超出五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故应当按本案盗窃的全部物品价值金额追究柳某、禹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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