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老弟,跟大哥一起做生意啊,大哥罩着你······” “我、我不会啊,我不行吧······” “没事,你有同学仔就行了” “你们加入我的公司,明天拿点货回学校卖,大家一起发财” “这么贵,没人买的,你们找别人吧” “居然敢拒绝我们总经理,把他手指砍了” “别别别,我做······” 这看似“黑帮电影”里的对话却真实发生在了坪山某校园附近。 坪山法院审结了一宗恶势力团伙校园强迫交易案件。彭某、刘某、蔡某三人利用诱骗、胁迫手段招揽来被害人刘某、于某某等15名未成年人在校生作为销售人员,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上述未成年在坪山区坪山中学、宝山技工学校等多所学校内为其销售零食。 该团伙他们分工明确,有总经理、监工、财务等职务。 主犯彭某、刘某胁迫、恐吓被害人加入销售团队,强制给被害人摊派销售任务,要求被害人向同学兜售指定零食,在被害人未能完成任务时,用西瓜刀、胶棍等工具实施胁迫、恐吓行为逼迫被害人自行购买或继续销售。被害人请求退出“公司”销售团队,则被威胁缴纳退出费。公司”营业一个多月,销售额达35700余元。 坪山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强迫未成年人帮助其销售零食,且在零食无法销售出去时强迫未成年人购买,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彭某、刘某、蔡某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共同故意实施了多次恶势力惯常实施的强迫交易犯罪,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予严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彭某、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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