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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虚假陈述妨害诉讼 坪山法院开出首例“罚单”
日期:2020-06-17 12:53:33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那可就大错特错了!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

近日坪山法院就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1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坪山法院适用该规定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的首例“罚单”。

歪曲事实 被告当庭虚假陈述

原告深圳某新能源公司委托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加工模具,后因货款支付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原告欲取回模具被告不予配合起诉至坪山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模具并支付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平到庭应诉提交原告员工杨某峰签名的送货单主张杨某峰及原告新的供应商杨某函等4人于2019年11月23日签完送货单后,雇车将诉争模具运走。对此,原告极力否认,并申请杨峰、杨某函等3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当庭通过电话向杨某函雇请的司机核实,初步判定杨某峰等人当天并没有取走模具。承办法官对刘某平进行释明,明确告知其如实陈述的义务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经释明,刘某平仍然坚持己见。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调取了杨某峰、杨某函等人与刘某平在2019年11月23日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依法对被告的模具管理人员罗某、跟单刘某等多人进行调查询问,基本固定了2019年11月23日后数日诉争模具尚在被告处的事实。

妨害诉讼 法院开出万元罚单

2020年5月26日,承办法官再次传唤刘某平到庭接受询问,再次告知其如实陈述的义务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让其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刘某平再次保证将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但经询问,刘某平仍作出虚假陈述。承办法官立即对其予以训诫,向其出示庭审结束后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所作的调查笔录,并指出其有关细节陈述之间的矛盾之处,其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承办法官明确告知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将依法报请同意后对其进行司法惩戒,让其及时主动承认并改正错误。 2020年5月28日,刘某平向法院提交书面检讨承认在明知原告没有取走模具的情况下,因不忿原告解除合作关系,另行委托他人生产及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达到不法利益,作出杨某峰等人已取走模具的虚假陈述。

法院审查后认为,刘某平作为被告的直接责任人,明知原告未取走诉争模具的事实,仍然作出原告于2019年11月23日取走诉争模具的虚假陈述,其行为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但考虑到其认错态度较为诚恳,并在事后积极主动联系原告交付模具,结合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法院作出对被告的直接责任人刘某平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刘某平收到法院处罚决定书后,再次表示悔过,并立即交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违背诚实诉讼将受严惩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本次修订,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坪山法院迅速做出反应,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作出惩戒,旨在对诉讼失信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违背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司法权威,必须依法对其行径进行严厉惩戒。这也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的诉讼参与人,不要心存侥幸,不要以身试法。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等妨害诉讼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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