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了一个新的特点,那就是涉毒人员的年轻化。在物质欲望的冲击下,总有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走上贩毒吸毒的不归路,他们沉入毒海,毁了自己也害了他人,这其中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日前,坪山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拘役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8日下午,群众张某甲向被告人赵某(未成年人)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两克,约定每克1500元。当日18时许,张某甲通过微信向赵某转账3500元,包括3000元毒资和500元路费,张某甲承诺交易成功后再额外向赵某支付1500元好处费。被告人赵某收到钱后,立即向一个外号叫“阿勇”(真实身份不详,现在逃)的男子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两克。2019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叫上被告人李某(未成年人)和刘某杰(另案处理),让他们陪同其一起到深圳贩卖毒品,并承诺一切费用由其承担。2019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及刘某杰(另案处理)携带贩卖的毒品搭乘一辆网约顺风车从清远市清新区来到深圳,并于当日下午来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某酒店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两小包,经称重共计1.02克。经鉴定,查获的两小包疑似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李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结合两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的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我控制力弱,受到不良影响后易形成对毒品(特别是对新类型合成毒品)的错误认知,有的甚至认为其不是毒品,从而吸毒乃至走上毒品犯罪道路。而随着冰毒、氯胺酮、摇头丸等合成毒品及“奶茶”“神仙水”“跳跳糖”等伪装型毒品的出现,青少年涉毒问题愈加严重。 未成年人贩毒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两被告人虽然不满十八周岁,但已经到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为自己的贩毒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鉴于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警示,未成年人要正确交友,避免与不良社会闲散人员交往;要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避免被他人引诱沾染恶习。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帮助子女禁绝接触毒品的可能性;要经常与子女沟通,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交友情况,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