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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颜值,当心“美丽陷阱”!
日期:2025-03-14 10:48:29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当今社会,“美丽消费”日渐活跃,“颜值经济”迅速兴起,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美丽陷阱”,一些不法商家以美之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坪山法院就办结了一起美容会所超经营范围无证医美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M美容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某,登记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等。2022年3月至5月期间,顾女士在M美容会所接受脸部、肩颈、胸部等美容服务,累计付款31万余元。2022年8月,双方产生消费纠纷,顾女士投诉M美容会所,经市场监管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后双方矛盾升级,顾女士以M美容会所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存在虚假宣传与欺诈行为为由,将M美容会所及经营者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要求退一赔三。顾女士提交付款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其所消费项目系M美容会所使用激光治疗仪、超声治疗仪等医疗仪器的医疗美容行为。

  经查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官网显示,涉案的激光治疗仪与超声治疗仪,均在医疗机构中使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服务合同的效力以及如何退赔的问题。

  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顾女士在M美容会所消费,未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M美容会所的经营范围包括生活美容服务,不含医学美容。M美容会所在服务过程中以医疗器械等开展医疗美容行为,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顾女士与M美容会所之间的服务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如何退赔的问题。M美容会所作为专门从事美容服务的机构,应当知晓未经医疗美容许可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其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医疗仪器等开展医疗美容行为,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顾女士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接受M美容会所以医疗仪器提供美容服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主张M美容会所构成欺诈不成立。因此,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实际履行情况,酌定M美容会所向顾女士返还1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M美容会所与顾女士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M美容会所、吴某向顾女士返还款项1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属美容服务,更属医疗范畴。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医疗活动,否则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涉及民事侵权,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美容服务提供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医疗器械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该服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经营,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消费者在生活美容场所高额充值消费,多次接受医疗器械服务,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而,对其主张的欺诈和退一赔三的诉求不予支持,结合双方履行合同情况和过错程度,酌情退还部分款项。

  当前,美容行业发展迅速,受众群体日益增多,但因经营者缺乏资质、隐瞒欺骗、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官提醒,美丽与安全并行,消费者在追求美丽容颜的过程中,要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与产品,避免掉入非法医疗美容的“美丽陷阱”!美容行业从业者应依法依规经营,取得必要的资质和许可证,不得从事超出范围的特许经营活动,切勿触碰行业底线和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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