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所购燕窝可通过二维码溯源,且包装是按自己要求定制,仍以三无产品起诉索赔,这样的行为算滥用诉权吗?会构成侵权吗?坪山法院审结的某医药公司诉郭某侵权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郭某在某医药公司处购买了两份价值7000元的燕窝,购物小票备注:“应顾客要求,柜台临时将部分散货商品包成礼盒装(注:非我司标准礼盒)”,小票上有郭某签名。郭某购买的燕窝为礼盒包装,礼盒内为独立包装的燕盏,每个燕盏独立包装上有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后可以显示产品名称、燕窝码、净含量、溯源标签加标方式、原产国、生产日期、质保期、生产批次、贮存条件、燕屋(洞)、生产企业、口岸通关、经销企业等信息。 2024年3月,郭某以礼盒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信息为由,认为其购买的燕窝为三无产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医药公司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25年3月,某医药公司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承担其在前案中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某医药公司认为,郭某为谋取十倍赔偿的利益,在明知其购买的商品并非标准预制包装商品,且某医药公司是按其要求包装的情况下,仍然以“三无产品”、商品不符合预包装等为由要求某医药公司承担赔偿及退款责任,明显存在恶意诉讼和滥诉的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诉权是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不得逾越权利正当行使的边界。如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权利基础、事实根据、正当理由,或者对于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是明知的,但仍提起诉讼,并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时,则认定为滥用诉权,构成恶意诉讼。本案中,郭某在某医药公司购买案涉燕窝时,明确要求某医药公司将散货包装成礼盒,并在备注了“应顾客要求,柜台临时将部分散货商品包装成礼盒装(注:非我司标准礼盒)”的购物小票上签字确认,且某医药公司系根据郭某要求进行包装,故该外包装并非某医药公司商品原有包装,该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信息,不违反相关标识规定。某医药公司提供的燕窝均有独立二维码,可以显示产品名称、燕窝码、净含量、溯源标签加标方式、原产国、生产日期、质保期、生产批次、贮存条件、燕屋(洞)、生产企业、口岸通关、经销企业等信息。在此情形下,郭某仍提起了前案诉讼,请求退回货款款项并支付十倍赔偿。郭某行为属于明知其缺乏权利基础、事实根据、正当理由,但仍提起诉讼,导致某医药公司被迫应诉,增加了某医药公司的诉讼负担,应认定郭某的前述行为已构成了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医药公司在前诉中被迫应诉,并实际支出了律师费用。某医药公司提交了委托合同、转账凭证及发票,足以认定其有律师费用支出。某医药公司请求郭某赔偿前案律师费18000元,因属合理损失范围,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郭某向某医药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也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根本遵循。诉权的正当行使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更是维护公平有序市场交易秩序、筑牢消费与经营信任基础的关键。但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不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诉累,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更会打破消费与经营间的信任平衡,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此类行为超出权利正当行使边界,理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郭某在签字确认商品系按其要求临时定制包装,且明知案涉燕窝的独立包装可通过二维码查询完整产品溯源信息的情况下,仍故意以礼盒外包装未标注信息为由,主张商品为“三无产品”并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其行为明显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某医药公司被迫应诉并支出律师费,产生明确的直接经济损失,既无端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也挫伤了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且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提起诉讼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真实的权利诉求和合法的事实依据,理性、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将持续通过公正裁判,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营造诚信有序的法治环境,强化司法对市场秩序的保障与指引,推动消费需求依法合理表达、市场经营主体稳定经营预期,助力构建公平诚信、良性互动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