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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商品卖家,是否属经营者?
日期:2026-03-26 11:12:01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二手交易平台售卖闲置物品,出卖方是否当然属于经营者?买家主张无理由退货并要求三倍赔偿,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近日,坪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床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厘清了二手闲置交易中出卖方的主体定性问题,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伍某担任单位宿舍长期间,将单位400余张床铺挂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标价每张450元。同月3日,朱某与伍某线下达成合意,手机支付购床款400元。同月7日,朱某以拟迁居惠州为由,要求解除交易并退还货款,伍某未予回应,朱某多次联系未果。同月21日,朱某发送报警回执截图后,伍某才予以回复,并以家中突发变故、朱某频繁联系影响情绪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伍某坚持要求朱某上门自提,拒不退款;朱某则坚持退款,未前往提货。截至诉讼时,伍某未退还货款,朱某亦未提取案涉床铺。

  朱某主张其享有7天无理由退款权利,认为伍某收取货款后未依约交货,经催告后仍既不交货也不退款,已构成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诉请法院判令伍某退还购床款并三倍价款赔偿。伍某辩称,案涉交易双方已明确约定货物自提,交易未能完成系朱某拒不提货所致,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退还货款;同时认为朱某主张的三倍价款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无理诉求,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伍某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案涉交易是否适用该法;二是伍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朱某主张的三倍价款赔偿应否支持;三是涉案货款应如何处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朱某主张其为消费者、伍某为经营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无理由退货及三倍赔偿。但根据查明事实,伍某系因单位需处置闲置床铺才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涉案二手交易平台的功能定位为处置闲置物品,并非专门的商品经营平台,伍某并非专门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主体,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经营者,故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欺诈的构成需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仅因朱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后的退款事宜沟通不畅产生争议,无证据证明伍某在出售床铺时存在欺诈行为,故朱某主张的三倍价款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因案涉交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朱某主张7天无理由退款无法律依据。朱某因自身搬家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伍某在收到朱某的协商退款请求后,对其多次沟通内容均不予回应,直至朱某报警后才予以回复,其消极应对的行为导致双方无法正常协商,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伍某向朱某退还货款320元。

  最终,法院判令伍某向朱某退还货款320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二手闲置物品的出卖方能否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该问题直接决定了案涉交易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核心特征在于持续性、专业性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而二手交易平台的核心功能是为市场主体处置闲置物品提供渠道,与专门从事商品销售的电商平台存在本质区别。

  实践中,认定二手闲置交易的出卖方是否为经营者,应结合交易主体、交易目的、交易频次等综合判断:若出卖方系偶尔处置自身闲置物品,无持续经营的意图,未以商品交易为业,则不应认定为经营者,交易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若出卖方以二手交易平台为渠道,持续性、规模化出售商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和经营特征,则应认定为经营者,还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本案中,伍某仅因单位处置闲置床铺进行单次交易,无持续经营行为,故法院未认定其为经营者,案涉交易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三倍赔偿等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同时,本案也为二手交易的参与主体提供了行为指引。对于买家而言,在二手闲置交易中,应明确此类交易与普通商品经营交易的区别,交易前应与出卖方明确标的物状况、交付方式、退款规则等内容;对于出卖方而言,处置闲置物品时应如实披露标的物信息,若双方就交易解除产生争议,应及时回应对方的协商请求,避免因消极应对扩大矛盾,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二手交易的有序开展,需要双方秉持诚信原则、恪守契约精神,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交易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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