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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混同用工欠薪,如何维权?
日期:2026-04-27 09:09:48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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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交替签订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却由另一公司实际用工管理,劳动者遭遇欠薪该向谁主张权利?日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带货主播劳动争议案,以“穿透式审查”厘清混同用工主体责任,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清晰指引。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2日,曾某入职深圳A药房公司担任带货主播。入职后,深圳A药房公司未直接与曾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安排案外人深圳B药房公司与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但曾某日常工作由深圳A药房公司安排,接受其考勤、工作群管理,公积金亦由深圳A药房公司缴纳,双方形成实际用工从属关系。

带货主播维权.jpg

  自2023年12月起,深圳A药房公司未足额支付曾某劳动报酬,且未安排其休年休假。2024年9月23日,曾某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深圳A药房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解除。后经劳动仲裁无果,曾某遂将深圳A药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及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下劳动关系认定与责任承担。虽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主体为深圳B药房公司,但曾某实际为深圳A药房公司提供劳动,接受该公司管理、考勤与工作安排,二者构成混同用工。深圳A药房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主体,法院确认其与曾某自2023年6月12日至2024年9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工资差额,法院结合曾某转正后工资流水,酌定月均工资9102元,核算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9月23日欠付差额,对曾某主张的20000元予以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曾某工作满1年后可享年休假,经核算未休天数为1天,对其主张的900元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深圳A药房公司拖欠工资导致曾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1.5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共计13656元。关于律师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胜诉比例判令深圳A药房公司支付1734.77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深圳A药房公司支付曾某工资差额20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00元、经济补偿13656元、律师费1734.77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平台经济、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快速发展,用工形式更加灵活多样,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用工法律责任,刻意采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模式(由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由另一家关联公司实际安排工作、实施管理、支配劳动),导致劳动合同主体、用工主体、管理主体相互分离。这种“金蝉脱壳”式用工,不仅模糊了劳动关系归属,更让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未休年假、违法解除时维权无门,成为劳动争议领域的高发风险点与维权难点。

  本案通过穿透式司法审查,明确混同用工认定规则,压实实际用工主体责任,对规范新业态用工、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引意义。第一,混同用工不免除实际用工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采用“签合同、发工资、实际用工”主体分离模式,法院不局限于书面合同外观,而是以实际用工、管理支配、工作安排、劳动从属关系为核心,穿透式认定真实劳动关系主体,判令实际用工方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第二,欠薪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第三,深圳地方立法为劳动者维权减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可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律师费,法院按胜诉比例合理核定,有效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法官提醒,劳动者入职时应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遭遇混同用工、欠薪、不缴社保等违法行为时,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维权。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不得通过混同用工逃避法定义务,依法用工才是企业长远发展之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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