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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签协议,财产债务约定有效吗?
日期:2026-05-15 11:23:24 | 来源:本网 | 【打印此页】
 


  为办理房产转贷、保全房屋而签订“假离婚”协议,事后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依法认定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债务条款无效,切实维护婚姻诚信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庄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并共同购置深圳坪山一处房产及一辆汽车。因案涉房产经营贷款到期,庄某征信不佳无法续贷,二人担心房屋被拍卖,王某遂提议以“假离婚”方式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办理转贷,并口头承诺房屋大部分份额归庄某、庄某名下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其承担。

  2024年1月2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房产归王某所有,车辆归庄某所有,双方各自债权债务离婚后各自承担。然而离婚后不久,王某即与他人登记结婚,拒不履行此前口头承诺,亦未承担庄某名下百余万元夫妻共同债务。

  庄某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协议系受欺诈、为“假离婚”过户转贷所签,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协议中财产债务约定,并由王某承担相应债务及房屋首付款。王某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之日起依法解除,但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目的是办理房产转贷、保全房屋,并非基于婚姻关系解除对财产与债务进行分割;协议内容未经充分协商,存在明显权利义务失衡,且离婚登记后双方立即协商补充协议、王某亦同意返还房产,足以证明案涉财产债务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的约定无效。因离婚后财产已发生变动且双方未提出具体分割请求,法院告知双方可另行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以“假离婚”规避限购、办理贷款、保全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日益增多,核心问题是虚假意思表示下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自登记离婚时生效,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条款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若有证据证明双方系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并非对离婚后财产债务的真实处分,则应依法认定无效。法院审查时,将结合签订背景、协商过程、财产债务状况、事后行为等综合判断,不允许一方利用“假离婚”获取不正当利益。在认定条款无效后,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仍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法官提醒,“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就身份关系而言,双方一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双方即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双方签署并备案的离婚协议,原则上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切勿为短期经济利益虚构离婚合意、签订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协议,否则可能面临房屋归属无法逆转、共同债务独自承担、家庭关系彻底破裂等难以挽回的法律风险。婚姻关系事关家庭稳定与社会秩序,夫妻双方应当恪守诚信原则,真实作出意思表示,依法处分财产权利,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合法秩序与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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